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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多一点”专题︱纠纷预防敏感一点:漳浦法院对学生网络创业发出预防知产侵权行为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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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成斌 林冰萍 黄莹莹  发布时间:2024-03-06 08:47:15 打印 字号: | |

新年以来,漳浦法院多元调解中心贯彻落实“多一点”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成功调处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系列纠纷案,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让侵权者心悦诚服地认识到错误,为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创新创业保驾护航。

原告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发现某知名电商平台上有多家店铺未经其同意,在店铺售卖的商品名称、品牌标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该公司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漳浦法院起诉上述店铺,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负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多元调解中心经办法官在审查、制定系列案件调解计划时发现,该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于是,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多用心了一点,对被告是否有侵权故意进行详细询问。

“我们销售的商品都是从生产商那里进的货,就算侵权也该找他们!”“我们卖的产品都是正品,为什么还要付侵权费用!”在漳浦法院调解平台线上电话沟通中,被告吴先生等人情绪激动、语间疑惑,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调解员耐心地向各被告释法明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适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即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合法来源抗辩需要您这边提供相关的依据……”多数当事人逐渐认识到销售侵犯商标权产品的违法性,纷纷表示愿意调解。

其中,部分被告表示“侵权行为确实是我们的不对,但因为我们还是大学生,也是第一次进行电商创业,做的都是本小利微的生意,无法承担这么大的赔偿数额!”原来,在这些经营者中,有不少是尝试网络创业的大学生,初次从事电商经营,都是采用“进货-销售”这样的简单模式,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他们在“无意中”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了解相关情况后,调解法官采用“背靠背”“云”调解,从品牌保护、赔偿合理数额、社会公众形象等角度劝说原告,原告意在保护自身品牌,最终同意小惩大诫。而创业的大学生们通过自身案例真真切切感受到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严肃性。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大学生们支付了一笔不多但足以让他们记忆深刻的赔偿,并承诺立即停止侵权、下架商品。

目前,该系列案其他部分侵权者已主动停止侵权,参考此前和解的赔偿标准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并表示将以此为戒,注意营销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预防,达到了“审理一件,化解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学生在网络创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知产保护盲区,既有上述“无意识”侵权的,也有被侵权遭受损失不知如何追偿的情况。在此向创业的大学生们及其他社会经营者发出如下提醒和建议:

一树立品牌意识。应树立良好的品牌意识,积极主动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申请期间,密切关注商标注册情况;商标注册后,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二杜绝“傍名牌”“搭便车”心理。在经营中应恪守诚信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意识,避免恶意抄袭、摹仿等商标侵权行为,否则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善用法律武器。商标权利人需经常对市场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侵权嫌疑,应及时加以制止,如有初步证据可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未侵权的被告应积极抗辩、充分举证。比如,被告使用标识的时间早于原告商标申请和使用时间,则被告可以提出在先使用抗辩,提交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如抗辩成立则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多一点”审执工作机制,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系列工作思维、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今年来,漳浦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制定出台《“多一点”审判执行工作机制》,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要求审判人员抓实抓好能动司法,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多做一点,耐心、细致对待当事人;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将审判执行工作做细、做实,在保持合理的审判效率的同时,发挥审判智慧把握审理节奏,实现审执工作效率、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

“多一点”审执工作机制目前共计8条,突出九字特点:

“接地气”,引导审判人员用最朴素的语言总结经验,贯彻“简单就是最好的”,直指问题、给出解决方法;

“会成长”,鼓励审判一线不断反映问题和提出新的机制,将好的经验、做法作为审判文化传承下去;

“能管用”,要求机制确定的工作方式、方法要直指群众的“急难愁盼”、注重案件处理的最终效果。

多元调解中心的法官通过总结相关诉前矛盾预防经验,提出了“多一点”机制应新增第九条的建议——“纠纷预防敏感一点”:审判人员(特别是院庭长)对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发生情况保持敏感性,尤其是对涉案人群、场所、情节等具有特殊性,或者新发、多发的纠纷,应当及时深入调研分析其共性、成因,及早研判并运用预防性的宣传、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综合手段,源头遏制矛盾纠纷发生。


 

责任编辑:蓝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