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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70年·流金岁月 | 张耕子:青春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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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18 08:56:12 打印 字号: | |



开栏的话

今年是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70周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回顾70年走过的光辉历程,漳州中院自即日起开辟“见证70年”专栏,生动展示漳州法院筚路蓝缕、栉风沐雨的奋斗历程,讴歌法院人传承赓续星火、争优争先争效的逐梦风采。

本期“流金岁月”系列,推出平和县人民法院第一任副院长张耕子的“口述历史”——青春无悔。

南下服务漳州

1947年夏天,我考入上海法学院,在法律系国际法学组读书。上海法学院是一所私立大学。学校内的学生社团很多,我是社团的活跃分子,既是国际法学会的成员,又是福建同乡会的会长,同时还是《自由评论》社的发起人之一。这些社团办有很多墙报、小报,评论时局和校政,民主气氛活跃。

1947年2月,上海地下党开始在上海法学院建立党的组织。我在上海法学院读书期间加入上海地下党。5月,上海解放,不久,党中央和毛主席作出进军西南和福建的决定,并号召上海的青年学生踊跃参加东南服务团和西南服务团。上海法学院参加南下服务团的同学先后有两批,第二批共10人由我带队,同学们带着一腔热血和“把毛泽东的旗帜插遍全中国”的理想,汇入向东南和西南进军的洪流中。就这样,我跟着南下服务团来到福建漳州。

1949年10月20日,福建省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1978年3月后改为龙溪地区行政公署),专署民政科兼理司法,主要办理离婚案件。各县人民政府也于1949年10月至1950年5月先后成立司法科,负责审理一审刑事、民事案件。

1950年5月,我和同是南下服务团战友的仲挺一起建立龙溪专署司法科。司法科是法院的前身,属第二审级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本地区的一、二审刑事和民事案件。当时司法科干部不到10人,能够独立处理案件的只有6人。内部也没有设立机构,只临时划分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和反革命案件审判等三部分,由干部分工负责。直到1953年1月5日,撤销龙溪专署司法科,成立福建省人民法院龙溪分院,内部仍然没有分设庭室,只配备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以及司法行政等人员。

▲1950年国庆日,漳州专署周年全体同志合影

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先后在1951年11月至1953年9月撤销司法科成立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法院龙溪分院由专署专员兼任院长,各县(市)人民法院基本上也是由县(市)长兼任院长,另配备一名专职的副院长主持法院工作。人民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兼理司法行政,属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受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双重领导,审判人员的任免与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相同。这种情况到1955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施行以后才改变,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民委员会任免。

这一时期,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社会改革运动的开展,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等规定,由司法科或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人民团体的代表,共同组成各种专门的人民法庭,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运用司法程序,采取法庭审判和群众斗争相结合的方式审理社会改革运动中的各类案件。

1952年2月,我被调到龙溪专区直属机关的“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办公室。为了方便工作,当时的龙溪专署专员丁乃光叫我搬到办公室居住。丁乃光一家当时也住在楼上。有一次,丁乃光专员问我:法律上规定的“从轻”和“减轻”一字之差有什么不同?我告诉他:“从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与同类事实的犯罪相比,适用较轻的刑罚;“减轻”是在法定的最低刑以下适用刑罚。他对我的回答很满意,说解释得好。

组建平和法院

1952年10月,龙溪专区“三反”运动结束后,中共龙溪地委派我到平和县筹建人民法院,并担任主持法院工作的专职副院长。我到平和后,经过两个月的筹备,呈报龙溪专署批准,于1952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平和县人民法院,同时撤销原县人民政府司法科。

▲20世纪50年代平和法院办公楼(址在小溪镇府前街)

平和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刑事和民事案件大量涌来,逐年增多。据当时的统计,从1952年12月至1954年12月,共审理了民事案件1771件,全院平均每人161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处理,人民政府在群众中树立起威信和形象,对巩固政权、团结人民、稳定社会、发展生产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以后平和县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人民法院成立到1954年《宪法》公布前,平和县人民法院的干警只有12人,副院长2人(其中第二副院长于1953年3月调走)、秘书1人、秘书干事(兼书记员、会计、出纳、收发、文印和档案管理等工作)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4人、法警1人。只有我一个大学生,另有一个毕业于龙溪师范学校的中专生,其余都是中、小学文化程度,其中有一个妇女工农干部是当地妇联调过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还根深蒂固,包办买卖、童养媳、溺婴等仍然相当普遍,虐杀逼害妇女和干涉婚姻自由事件经常发生。1950年5月1日,《婚姻法》颁布实施。1952年,各地开展大规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婚姻制度。随着宣传运动的深入开展,离婚案件迅速增多,法院安排那位妇联调过来的妇女干部负责调解离婚案件。

全院除了行政人员和法警以外,从领导到书记员都参与办案。没有也不可能有很明确的分工,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往往就由一个干部完成。程序也简单,有人来报案,遇到谁接待,谁登记,算是收案,交到我这里,然后再分配给具体人员去办理。为了提高办案能力和政治素质,干部们边干边学,每天早上读一个小时报纸,学习政治时事;每周四晚上学习政策法令和审判业务,不定期进行测验。

20世纪50年代初期,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都很好。在我担任法院领导的两年中,没有一个当事人因为打官司找关系行贿,也没有一个法院干部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因此,法院在干部和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很好,受到了群众的爱戴和拥护。

建院初期设在小溪镇府前街一座三层的旧楼房,这是从地主手中没收过来的,面积只有200多平方米,办公室和干部宿舍都在这里。二楼一间客厅不足20平方米,摆上六七张办公桌,墙上挂着毛主席像,作为审判厅。由于通风条件不好,夏天室内气温很高,也没有电风扇,办公的时候热得穿着背心打着赤膊。虽然条件很差,但大家克服困难,照常工作。

▲1954年平和法院全体干警合影,后排左一为张耕子

法庭在一楼大厅,开庭的时候作为法庭,开会的时候也作为会议室,遇上村民一周一次赶集的日子也作为接待室,两边放两排椅子,让来访的村民坐等休息。村民往往趁赶集时顺便来告状或者咨询案情,一遇到这种时候人特别多。案件办完,开庭的时间确定之后通知给区里或者乡里,由他们负责通知到当事人。开庭的时候,法官也没有制服可穿,一切因陋就简。

平和是山区,也是革命老区。全县有12个区26万人口,属丙等县。境内交通不便,法院干部下乡办案,自带行李,背着背包走路,多的几十公里,少的也有几里。吃住都在乡公所或群众的家里,一天三毛五和一斤粮票。起初院里只有两辆自行车,我一辆专用,法警一辆。1954年上半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给平和县人民法院6辆德国生产的自行车。但平和山路又陡又弯,自行车并不实用。有一次一个干部下乡去办案,车骑不动了,只好扛着车走。乡下老太太看着稀奇,把自行车叫成“铁马”,至今都被当作是一个有趣的谈资。

1953年,为了便利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在五区安厚和六区九峰分别设立相对固定的巡回法庭,负责五、六、九、十、十一相邻5个区近10万人口的审判工作,并对辖区内的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每个法庭由审判员和书记员各一人组成,每月定期回法院学习交流。

严格依法办案

当时,平和法院十多名干警,文化程度各有高低,能力各有强弱,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虽然每人每月只有三十几元的津贴,工作紧张,生活艰苦,但大家都奋发向上,辛勤工作,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呈现出一派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我的津贴级别是行政17级,每月105元,是当时平和法院最高的,经常请大伙儿吃饭。大家都是单身汉,都住在院里(个别有家室的人,家属在乡下,一周探亲一次),上班就是从白天到晚上,没有上下班的概念。有事有案件随时待命,随时出发。常常晚上办案写材料到10点多,肚子里空空的,我就招呼大家去小菜馆吃水面,一碗一毛钱。

50年代初期,法律不完备,法制不健全,一部分干部法律观念还停留在过去时代。加上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以高压手段粗暴施行。1953年,开展粮食统购统销运动,有少数农民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有抵触情绪,不愿出卖余粮。县委和区委个别领导主张法院把这些人逮捕判刑,企图用这种专政的手段来推动运动。法院顶住压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随便抓人,避免伤害一些无辜的群众。

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人民的利益,还表现在处理一起乡干部逼死人命的案件。1953年间,二区内坑乡副乡长兼民兵队长周某无视法纪,擅自吊打一妇女村民,致使该村民自杀。此案发生后,县委主张对周某予以行政处分,不必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则认为周某违法乱纪致人死命,已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县委书记鲁光支持法院判决,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案后来作为普法宣传材料印发通报全县,对干部教育很大。

1950年11月至1955年4月,专署和各县(市)政府都先后成立裁判委员会,由党委、政府、公安、检察和法院的领导组成,公安具体负责,实行民主集中制,专门负责对反革命案件的审查处理工作。每个案件的处理,都要五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盖章,才能上报专署。每当公安部门送来四家领导均已签名的裁判表要我签名时,我都要认真负责进行审查,对一些事实不清或量刑不当的案件,我不同意签名,提出意见并退回公安部门重新研究。

1952年3月,四区铜壶乡公安员林水草意外死亡。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是他杀,逮捕几名犯罪嫌疑人,但因缺少证据,一直无法定案。1953年7月,时隔一年多,经法院配合公安、检察和民政组成专案组,深入实地调查,终于查清案情。林水草原系四区铜壶乡公安员,平时工作积极,但作风生硬,得罪了一些人,最终因小人陷害被清退免职。林水草被清退后,平时与他有积怨的乡秘书林问渠(曾通匪,土改中混入乡政府当秘书)落井下石,拉拢部分群众孤立林水草。事件愈演愈烈,在区干部赖水源的同意下,群众在大会上恶意攻击林水草,诬告他私藏枪支,并迫其将枪支交出。会后赖水源和林问渠把林水草留下继续谈话,直到下半夜两点。翌晨,发现林水草失踪,赖水源和林问渠也没有过问他的去向。当天晚上,林水草回家到自己房里,不久传出撞击床板的声音,其嫂嫂起床到林水草的房间察看,只见林水草的双脚伸缩了几下,赶快叫来邻居,这时林水草已气绝身亡。大家都认为林水草是服毒自杀。当时检验的医生和埋尸的人也都说林水草死时背部呈紫色,口吐鲜血,是断肠草中毒。经过调查,法院最终认定林水草是服毒身亡,属自杀。但他的自杀显然是遭受精神迫害所致,林问渠等人应对他的死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林问渠等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平和虽然民风纯朴,但也有骠悍的一面,尤其受封建意识和宗族观念的影响,打架、械斗的群体突发事件时有发生。1954年4月15日,下半夜1点多,县委书记鲁光接到紧急电话,二区区委书记汇报,西安乡西爽与西高两楼发生宗派械斗。鲁光书记立即通知县公安局长杜庆荣和我,负责抽调部分政法干部尽快赶到现场处理。我们带领两个班的公安队员分乘两辆军车连夜出发,夜黑风高,山路崎岖,一路颠簸,于凌晨5点多赶到西安乡。但见两楼的群众成群成队,手里操各种器械,情绪高涨,东西对峙,箭拔驽张。我们立即加以制止,村民们见公安法警到场,也收敛了情绪。事态暂时平息下来。经了解,两楼长期以来存在宗派纠纷。西爽楼120多户,600多人;西高楼20多户,100多人。这次械斗的起因是:1953年9月,西高楼村民黄水圳在西高楼前西爽楼后自己的地上盖了两间房子,西爽楼群众认为黄水圳在西高楼前建房会破坏西爽楼的风水,前往阻挡并将房屋砸毁。黄水圳也认为西爽楼位于西高楼前,每逢下雨,即见西爽楼左边屋檐的滴水有如流泪,是一种“不祥之兆”,若在其楼前建房,西高楼就会“人财两旺”。他坚持非在原地建房不可,不肯退让。经二区区公所解决,准其在原地建房,但西爽楼群众心里不满,每思再寻隙破坏。4月下旬,当黄水圳在原地打土墙到一米高时,西爽楼又出动300多人,把黄水圳建房的地基和土墙拆毁。这时,西高楼也出动数十人,双方用石块互击,经过乡干部制止后暂时平息。对这次事件的处理,区委领导主张立即抓人加以震慑。我们到达西安乡后,经过调查了解,找到问题根源,在此基础上深入群众之中进行法律宣传,把是非利害讲分明,然后由双方选出代表配合乡干部结合群众意见进行解决。最后,由法院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将为首策动械斗的黄腰和黄晓里两人逮捕,对一些参与械斗但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检举立功者则免予处分。西安和村东两乡的乡长、西高和西爽两楼的代表也分别在大会上发言表态,握手言欢,表示要消除成见,团结起来,安心搞好生产。

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俯仰之间,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当年平和法院那些风华正茂的年轻小伙子们,有的已过早地离开了,现在还健在的同志也都是两鬓如霜的老人。青春岁月,刻骨铭心,对于我们这一代曾经用火热的情感全身心投入理想事业的人来说,尤为如此。

▲1987年平和法院干警留影









来源:张耕子(口述)、林宝卿(整理)



注:

  张耕子,男,1952年10月至1955年12月任平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1986年1月离休。

林宝卿,女,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




 
责任编辑:蓝陈圆